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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悦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引发的警示

author 2025-01-19 2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以太坊DeFiNFT元宇宙Web3

近日,江苏证监局对ST永悦、佘丽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邓伟等相关方开出警示函,原因是其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具体体现在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此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ST永悦与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协胜)的设备采购合同。ST永悦全额预付设备款,但南京协胜在12月份退回部分款项且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虽然执行了函证、询问管理层等程序,但未充分评估大额预付款的业务实质,未关注是否存在舞弊风险,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直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更值得关注的是,期后审计程序也存在严重不足。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将预付南京协胜的期末余额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但却未对大额预付款期后长期未到货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也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查。这再次违反了上述两条审计准则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的处罚决定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此事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不仅仅是对ST永悦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更是对整个会计审计行业发出的警示,强调了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重要性。

此事件也为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必须重视内部控制的建设,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反映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的重要性。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加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管力度,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提高风险意识,仔细研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关注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谨慎决策,避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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